「资管新规三周年回顾与展望」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首发于2021年04月27日(经节选编排,全文详见文末“原文链接”)文/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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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8年3月28日,中央深改委通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同年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资管新规由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迄今已有三年时间。
资管新规既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资管行业乃至整个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新规实施三年来,一方面,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前期若干行业乱象得到根本治理,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效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资管行业发展先破后立,呈现出“三新”特征。
回顾资管新规实施三年以来的历程,一方面若干重大金融风险因新规的平稳落地实施而得到了妥善防范和化解;另一方面还起到了先破后立的作用,将资管行业发展推向了新阶段,并呈现“三新”——新模式、新产品、新格局特征:
去通道和去嵌套取得显著成效,刚性兑付预期逐步被打破,投资杠杆率有所下降。
银行理财产品呈现出净值化、长期化、公募化、标准化的趋势,证券公司资管产品“更加主动”和“公私分明”,信托产品从功能和投向上均向好的方向发展。在融资格局方面有利于促进直接融资发展,在市场格局方面加速了投资者机构化,在行业格局方面实现了分工定位更加精细。
过去三年间曾有三个阶段,市场预期一度较为悲观。面对这种局面,“一行两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及时与市场展开沟通、引导市场预期,微调政策力度或节奏,为确保新规的平稳实施奠定了基础。
在当前极为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之所以能取得这些成绩,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充分做好监管部门与市场机构之间的政策沟通,稳定市场预期。
展望未来,资产管理行业将朝着“一套监管体系,两类产品形式,三大业务节点,多种投资展望策略”的方向发展。
▲ 一是各类资产管理业务逐步实现统一监管,即“一套监管体系”。资管新规是功能监管的良好开端,明确了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尽管在机构监管模式下,仍然难以一步到位实现法律制度、监管主体、配套细则的有机统一;但统一是明确的方向,未来将有望逐步实现各类公募、私募业务在功能监管思路下的完全统一。▲ 二是资管机构发行的产品明确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类,即“两类产品形式”。过去的各类资管产品在公募和私募界定上模糊不清,比如银行理财完全没有公募和私募之分,证券公司资管产品部分名义是私募,实则已达到公募标准。实际上,公募和私募业务必须有严格的区分和要求,公募业务面向一般公众,私募业务仅能面向合格投资者;202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将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证券定义,有力地推动了资管产品在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上的统一分类。▲ 三是资管产业链的前、中、后台三大业务环节,分别对应前端销售、中台投资顾问和后台投资管理,即“三大业务节点”。资管新规实施前,产业链分工不够精细,对应的牌照也不够清晰;实施之后,产业分工将会越来越细,目前已经形成这三大主要业务模块;随着资产管理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未来将会在这三大业务模块中衍生出更多的业务机会,让每类资管机构都能找准自己的最佳定位。
▲ 四是各类资管机构虽然在牌照上趋同,但底层策略上可以丰富多样,实现精细化分工,即“多种投资策略”。在统一监管的趋势之下,各类资管机构在牌照资格上逐步趋同;未来要体现自身的差异化定位,除了在大的资管产业链条上寻求更加精细化的分工,还可以在产品的底层资产上做出特色,提升自身主动管理能力。
为了促进资产管理行业进一步持续健康发展,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研究认为,下阶段、监管机构应采取以下五大举措:
▲ 一是不断加深对资管领域内在规律的认识,持续构建更为科学有效的现代化监管体系。一方面发挥好资管行业在提升直接融资、推动投资端改革和提升居民财产性收入上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妥善处理好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的关系,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 二是以增量带动存量,分步推进资产管理业务的统一监管,逐步将监管重心由应急处置转向长期制度建设。修订完善上位法,落实2019年12月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 四是短中期内持续完善资管业务操作层面相关细则。这是资管新规得以顺利实施过渡的一项宝贵经验,值得未来长期坚持借鉴。
同时,对于各类资管机构而言,应重点关注两个路径:
积极落实整改要求,在确保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稳定的前提下加快存量资产压降。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主动寻求变革,加强业务协同。结合自身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围绕智能获客、智能风控、智能投顾等方向,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和方法,探索金融科技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应用。
资产管理行业的转型是资产端和负债端两方面的转型,须统筹推进。
目前我国资管行业的转型更多关注资产端,然而转型能否成功还取决于负债端客户的接受程度。
因此,监管部门和市场机构还应共同努力,携手加快培育健康投资文化。监管部门可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从国际经验看,美国政府严格区分了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金融投资者主要指证券和衍生品市场的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主要指证券期货市场以外的消费者。鉴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仍未存在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概念,可将享受金融机构间接金融服务,如银行存取款、支付结算、购买保险等的对象界定为金融消费者;而对于金融机构直接金融服务的参与方,如投资证券、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应被界定为金融投资者。
▲ 二是在资产管理行业中逐步推动“信义义务”共识。信义义务的明晰和强化,对保护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来说甚为关键;信义义务首先应该表现为投资者利益优先。目前,我国信义义务的规范主要是《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其中,《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关受托人信义义务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于资产管理业务中的相关金融机构;但总体来看,上述规范对信义义务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内容也过于狭窄,有关信义义务的具体判定标准也不甚明了,难以在司法实践中被用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后续可根据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和产品属性,进一步细化信义义务规范标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提出可将金融机构信义义务规范作为民事裁判的依据,更多的是作为监管处罚的根据。将金融机构信义义务规范用作行政处罚和民事裁判的依据,有助于降低立法成本,也能起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为此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无论是金融法律、监管法规抑或自律规范,其中关于对金融机构信义义务的规定,都可作为行政处罚、司法裁判、民事救济的援引依据。2013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曾指出要将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但现实中,投资者的金融素养差距过大,给金融机构等主体开展投教活动带来一定困难,使得投教的针对性不高,效率低下。一方面,建议将投资者教育提升到国家金融发展的战略高度,制定投资者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建议提升投资者教育深度与广度,进一步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通过科学设计投资者教育内容,合理定位不同教育主体角色分工,促进投资者群体素质的整体提升。
资管机构也可从四个切入点跟进行动,配合监管机构共同多措并举、培育健康投资文化 :
随着居民财富的增加,居民理财需求不断多元化;面对纷杂的理财工具和产品以及变革的行业环境,居民理财观念、金融知识略显滞后。投资者教育是践行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机构可将投资者教育与自身品牌建设相结合,以专业陪伴客户,树立专业、诚信的品牌形象。过去长期以来,由于占资管市场规模主体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资管产品具有刚性兑付特征,资管机构的销售行为更多聚焦于向客户阐述收益和期限;现在,资管产品开启全面净值化转型之路,在这种情况下,资管机构应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做到由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陪伴的转型升级,实现伴随投资者全流程和全生命周期的共同成长。随着居民财富的不断增长,我国居民理财中的机构化配置比例逐渐提高,但相较于主要发达国家仍有较大空间。2019年10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未来买方投顾的发展将有利于提高居民理财资金机构化配置的比例,推动资管市场良性发展。▲ 四是科技助力投教,推进投资者对信息的易得、易解。为帮助长尾投资者获得公平便捷的投教服务,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加强数字化能力建设助力提高投教效果。首先根据投资者客观风险承受能力、主观风险偏好、收益诉求、流动性诉求等因素来刻画投资者风险画像;进而运用大数据模型分析用户行为特征及其对金融教育内容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向用户提供其所需要的知识和信息,提升投资者对各类信息的可获得性以及对专业复杂信息的可理解性。
不可否认的是,投资者教育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须破除以往“重投资、轻服务”、“重首发、无陪伴”的业务模式,持续引导、陪伴投资者,长此以往才能真正行之有效。
结语: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向“2035目标”和“第二个百年目标”迈进的新历史起点;应站在“立足五年,谋篇十五年”的高度,为资管行业未来的发展与监管谋篇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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