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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由「熙运传承金融院专刊」对十九页《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深度解读,结合同期有关信息推进编制而成,以下简称《细则》。
「关键性指导文件出炉 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引擎提速」
2021年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至5月21日,征求意见工作结束,表明短期内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将加快各项准备工作,“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正有序推进,已逐渐接近实质业务落地阶段。
期间共收到政策咨询114条和修改建议143条,其中修改建议主要集中在投资产品范围、投资额度、账户开立、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6月下旬,相关媒体从业内获悉,《细则》或在7月份正式落地实施。
■ 有什么亮点和重要信号?在哪些层面具有重大意义?本期「熙运传承金融院专刊」为你细剖慢解,读完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的你,定是朋友圈最亮的存在!
《细则》全文一共八章、六十七条款,需要了解的重点,都为大家划好了:
图源:粤港澳大湾区门户网
《细则》在联合公告(2020年6月29日发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跨境理财通的定义: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以下称“投资产品”)。
1、仅针对个人投资者,致力于推动个人投资者的跨境投资便利化,其监管精神主要体现在“专属账户、封闭管理、风险可控”三个方面。
2、按照购买主体身份分为 —— 北向通:即港澳投资者投内地投资产品;南向通:即内地投资者投港澳投资产品;和股市的北向通和南向通内涵一致。
3、投资资金汇划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不涉及外币, 主要在于丰富人民币的跨境使用范围,且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
4、只着力于销售端与投资端,不涉及发行端;其中销售端与投资端聚焦于湾区内的银行与投资者,湾区外投资产品可通过湾区内的机构代销实现跨境布局。
▲ “业务发生地管理”管辖原则
“北向通”由境内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一行两会)采取措施保证投资范围的合规,“南向通”由港澳金融监管机构采取措施确保业务投资范围符合要求。
▲ 实行资金闭环管理和额度管控
1、资金闭环管理
投资专户和汇款专户为同一开户人,且为资金来源和原路汇回的唯一账户。
专户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仅限于汇款和购买跨境理财通投资产品。
港澳投资者只能选择1家港澳合作银行办理“北向通”业务,内地投资者只能选择1家内地合作银行办理“南向通”业务。
2、宏观审慎的额度管理模式
暂定试点总额度为1500亿元人民币(双向,即北向通和南向通各1500亿元),单个投资者100万元投资额(同样双向);总额度主要由央行通过宏观审慎系数动态调节。
本次“跨境理财通”试点既有助于推进跨境人民币职能完善、增加人民币跨境使用场景,还将加快跨境资本的市场流动。
同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和跨境业务政策框架的不断优化,在资本项目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是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又一里程碑。

图源:央视网
首先,北向通针对港澳投资者,南向通针内地投资者;在目前沪深港通基础上,“跨境理财通”进一步降低了内地与港澳投资者投资异地金融市场的门槛。
港澳投资者需满足港澳金管局的相关要求,其资质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而内地投资者的资质确定,《细则》基本参照了合格投资者的拟定思路。
2、具有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3、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关注微观主体、聚焦居民投资、为粤港澳大湾区居民跨境理财投资提供便利,不论是北上还是南下都各有吸引力,是“跨境理财通”试点的一大亮点。
一方面,港澳地区个人可以购买内地理财产品,不断拓宽在内地投资的渠道;另一方面,内地居民可以购买港澳银行的投资产品,实现个人资产配置多元化。

图源:公共网络
“跨境理财通”有利于国内资金分享海外金融产品收益,同时扩大国内理财和基金产品投资资金来源。
此次《细则》并未明确“南向通”的投资范围、产品类别,这些将由港澳金融机构进一步明确。
1、内地理财公司(含银行理财子、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发行的“一级”至“三级”风险(由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不包括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不分公募和私募。
2、评定为“R1”至“R3”风险等级(由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的公募证券基金。
市场人士认为,内地投资者跨境投资时偏好固收产品,也倾向于接受在海外上市的中概股、中资企业美元债作为投资标的。
对于港澳投资者,内地资产吸引力是中国经济高速成长过程中带来的投资红利,例如与新经济相关的新消费、新基建、新制造和新科技,以及人民币资产等。
以上表明目前政策导向并不支持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从大方向看,没有理财子公司的银行在理财业务领域的政策生存空间将会越来越窄。
可以预期的是,现在及未来一段时期,资管产品的销售渠道、理财代销需要被提至更高的战略地位。
金融风险的防范,基于多层次的制度安排:首先,通过额度控制,防控跨境汇兑和投资风险。
其次,对参与机构和投资者设置明确门槛要求,对合作银行设置准入标准,对投资者经验和资产规模也有相应要求。
再者,通过“唯一合作银行”制度实现跨境资金流动的实时追溯,力求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跨境理财通”业务主要涉及销售银行(为投资者开立投资户)和合作银行(为投资者开立汇款户)两类,其中港澳销售银行与港澳合作银行由港澳金管局明确。
《细则》明确了内地代销银行(代理销售“北向通”投资产品的大湾区内地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与港澳销售银行合作开展“南向通”业务、为内地投资者开立“南向通”汇款账户并进行资金划转的大湾区内地银行)应满足的两个硬性条件:
1、在大湾区内地9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
2、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
同时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向所在地副省级以上一行两会分支机构报备材料,而央行广州分行和深圳中心支行将通过其官方网站及时公布经报备名单。
此外,在“南向通”业务中,内地合作银行可代理港澳销售银行、为合资格的内地投资者提供“南向通”见证开户服务。
在结算系统方面,“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划均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
额度监管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在每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跨境理财通”总额度使用情况;人民银行视情况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进行调整。
当“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达到上限时,内地代销银行仅可办理“北向通”资金跨境汇出,不得办理跨境汇入业务。
当“南向通”资金跨境净流出达到上限时,内地合作银行仅可办理“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入,不得办理跨境汇出业务。
1、不得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2、内地代销银行不得前往港澳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港澳销售银行不得前往内地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
3、不得宣传投资产品预期收益率、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
4、投资户内资金及所购买的投资产品不得用作质押、保证等担保用途。
5、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产品。
「结语」规矩定得好,成功没烦恼。
《细则》的推出,促进了跨境投资便利化、推动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递进;其对境内外资本市场流动渠道的扩展作用,意味着我国资本项目兑换的进一步开放。
预计在实施初期,“跨境理财通”主要以中低风险产品为主,若运作顺利,监管机构有机会逐步放宽产品类别,让投资者有更多的选择。
展望前景,“跨境理财通”无疑将对扩大境内外资金投资范围、提升国内金融业全球经营能力,起到积极有力的促进作用。
开局十四五,粤港澳大湾区的全维度建设日新月异,世界级湾区雏形渐显;何时赶超东京、纽约和旧金山三大世界级湾区,成为全球最大的湾区经济带?共同期待。
「市场预热」原先市场猜测,大湾区内银行跨境合作是“一对一”模式,《细则》公布的则是“一对多”。
以前在“一对一”合作模式下,出于对系统标准统一性和业务对接便利性的考量,机构往往倾向于选择同一集团在内地、港澳的另一个金融主体建立合作,造成相对封闭的合作环境,“一对多”模式,彻底刷新了这一格局。
“一对多”合作模式可视为理财通面向金融机构的“普惠”政策,可以为很多希望参与、但在境外没有太多分支网点的内地金融机构,提供参与理财通业务的机会。
针对《细则》试点,国有大行都在积极布局。
工商银行表示经过近两年筹备,已完成“跨境理财通”的系统搭建、产品设计、投资者保护、风险防控等业务开办准备;农业银行透露目前已完成系统搭建等准备工作,“跨境理财通”实施后,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和电子渠道实现跨境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股份制大行包括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也在规划相关业务平台。

图源:粤港澳大湾区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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